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主要包括中国公民办理委托书、声明书、民事诉状等签名属实公证,以及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办理公证需本人到馆,所需材料如下: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
2、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3、瑞典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4、瑞典税务局官员签字并盖章的人口证明(Personbevis)原件,该证明须含申请者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信息。
5、需公证文书的原件(将签名和日期空出来)
6、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办理寄养委托书,须提供出生证、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
三、驻外使领馆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以及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具体要求,请参见“关于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通知”。
四、中国驻瑞典使领馆不受理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公证申请,有关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认证。
五、联系方式:
中国驻瑞典大使馆:
电话:+46(0)724448073(接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至17:30)。
电子邮件:stockholm@csm.mfa.gov.cn。
中国驻哥德堡总领馆:
电话:+46-702532578 (工作日上午8:30-12:30)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公证 | 民事类 200克朗/份 商事类 400克朗/份 (副本 67克朗/份) |
加急费 | 230克朗 |
特急费 | 330克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