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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办理须知
2023/05/12

一、办理领事认证的一般程序

1、文书首先由瑞典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公证,并做中文翻译(如需要)。

注:瑞典税务局、公司注册局等单位出具的签字、盖章的人口证明(Personbevis)和公司注册证明(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等官方文件无需公证,可直接送瑞典外交部办理认证。相关说明请参见:

http://www.government.se/government-of-sweden/ministry-for-foreign-affairs/document-legalisation-by-the-judicial-office/

根据规定,瑞典法律、金融和行政服务局(Kammarkollegiet)授权的翻译,可以进行瑞典语到中文的翻译。翻译名单,请参见法律、金融和行政服务局网站:http://www.kammarkollegiet.se/en

  2、公证后的文件,送瑞典外交部认证。如文件多于1页,需请公证处或瑞外交部加封签,以确保文件整体性和完整性;如不满足装订要求或文件有涂改、拆换,使领馆不予认证。

3、经瑞典外交部认证后的文件,送哥德堡中国签证中心(https://www.visaforchina.cn/GOT2_ZH/)或驻瑞典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

二、办理领事认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填妥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申请表》(其中,申请人一栏填写申办领事认证文书当事人信息;申请人本人须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如系代办递交申请,除申请人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外,代办人亦须填写代办人信息并在代办人签名处签名)。如办理死亡证明认证,需填妥并打印《死亡证明认证申请表》(申请人信息需填写死者信息,代办人信息为近亲属信息,申请人签名栏由死者近亲属代签)。

2、经瑞典外交部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只需复印含公证律师及认证官员签署和盖章页)

3、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带照片的资料页)。如企业或其他组织办理文书认证,请提供企业或组织注册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护照复印件和代办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如委托他人代办认证,需提供本人的护照复印件和代办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重大事项认证的,还需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5、与办理认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部分类型文书领事认证注意事项及所需辅助材料:

申办领     事认证

的文书

注意事项

所需辅助材料

结婚证书

1、应由婚姻一方作为申请人递交申请;

2、用于到中国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公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婚姻另一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生证明

未成年人出生证明认证,由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办理。申请人信息填写未成年人信息,代办人信息为法定监护人信息,“申请人签名”栏由法定监护人签署。如出生证内容包含父母信息,其父母可作为申请人申办


死亡证明

由死者近亲属办理,申请人信息需填写死者信息,代办人信息为近亲属信息,“申请人签名”栏由死者近亲属代签

1、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2、死者本人、死者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

3、非近亲属办理的,还需提交死者近亲属出具的委托书。

三、办理公证认证的机关及地址:

1、公证处NOTARIUS PUBLICUS

可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簿搜索“NOTARIUS PUBLICUS”,找到离您最近的公证处。

2、瑞典外交部认证处(Judicial Office,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电话: +46 8 405 51 00 

地址:Malmtorgsgatan 3 A, Stockholm 

邮编:SE-103 39 Stockholm 

3哥德堡中国签证中心

Chinese Visa Application Service Centre in Gothenburg

访问地址:Lilla bommen 6441104 哥德堡市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500对外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领事证申请和已在线预约且符合条件的签证申请

每周一至周五900-1600领取签证及认证

电话:031-730 58 66 

传真:031-730 58 67

电子邮件:gotcenter@visaforchina.orgGBG@visaforchina.se

网站:https://www.visaforchina.cn/GOT2_ZH/

四、收费标准

认证种类

收 费

民事类

65克朗(中国公民)

200克朗(外国公民)

商事类

130克朗(中国公民)

400克朗(外国公民)

加急费

230克朗(中国公民)

230克朗(外国公民)

五、注意事项

(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适用于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区。在瑞典产生的文件,经瑞典有关机构出具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便可在香港和澳门特区使用,无需再到使领馆认证。

(二)第三国文件应在文件产生地完成认证程序

(三)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领馆不予办理: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4、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领事认证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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